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季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楼**门,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9时21分左右,在四平市铁西区北河移动门前,被告人季某甲因行车问题将出租车司机秦某某殴打致伤。2019年10月10日,经鉴定秦某某头部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8月3日,经鉴定季某甲精神状态为人格改变,法定行为能力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
2.证人季某乙、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法院 检察官:王博
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