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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黑除恶 吉林亮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对郭兴等17人涉恶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时间:2019-04-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4月15日上午,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敦化市人民法院公判庭依法对郭兴等17人涉恶案件进行二审宣判,裁定依法驳回原审被告人郭兴等人的上诉,维持了敦化市法院作出的原审判决。公开宣判全过程采取同步录音录像,同时邀请新闻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进行了旁听。 

         

          敦化市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至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郭兴等17人涉恶案件。整个庭审过程历时36小时,庭审全过程采取同步录音录像。在审理中,查明郭兴等17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合同诈骗等犯罪事实。敦化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兴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2018年12月29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郭兴等17人涉恶案件,郭兴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到有期徒刑五年不等的刑罚,并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本案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兴纠集数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共同故意实施恶势力惯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郭兴为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原审敦化市法院根据各原审被告人的认罪、立功、从犯、自首等情节,对各原审被告人处以刑罚的判决无不当之处。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因此,依法驳回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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