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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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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监督员依法监督检察官出庭活动
        时间:2019-11-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让检察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10月30日,龙井市人民检察院特邀人民监督员朴海玉来到龙井市法院,全程监督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姜某危险驾驶一案。

          

          龙井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文京花与检察官助理陈美佳出庭支持公诉。在庭审中,经对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进行确认,法庭认为在该案中姜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真实、合法,量刑建议书提出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当即采纳了龙井市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告判处姜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姜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这是龙井检察院在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实施新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之后,首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官的出庭活动依法进行监督。今后,龙井检察院将继续探索新的监督方式,加强与人民监督员的沟通联络,积极健全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司法公正,提升检察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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