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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开车“碰瓷”可构成犯罪
        时间:2022-08-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短短不到2个月的时间内就连续发生25次交通事故,还有8起事故发生在二环主路,恐怕不是诈骗案那么简单?这不仅仅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更主要是会给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造成隐患!”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交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诈骗案时,承办检察官赵壮涛提出以上质疑。

        一位年仅20出头的小伙子武某贷款购买了一辆宝马轿车,月工资收入仅有2000余元,而房贷、车贷总共要近八千元,便萌生了开着宝马车在路上“碰瓷”的歪心思。2021年6月至7月份期间,武某选择在早、晚高峰时间段,驾驶宝马车在路上随机寻找变道车辆,故意制造事故获得对方车辆的赔偿。武某自恃车技了得,在发现打算变道的车辆以后,便以“恰到好处”的速度与对方车辆相撞,最终交警部门会因为对方车辆变道未注意后方来车,而认定对方车辆全责,武某屡试不爽,获得的赔付款高达4万余元,频繁的尝试还是让武某引起的交警部门的察觉,交警部门最终以武某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审查案卷,带着心中的疑问一一拨打了二十余名被害人的电话,“我感觉这个距离是可以过去的”、“我没有看到后方有车,感觉这个车是突然出来的”、“我觉得不太正常,感觉后方的车好像加速了”,听取完被害人的意见后,承办检察官立即决定要求公安机关调取事发路段卡口监控、行车记录仪等证据,并亲自将案卷中每一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处理情况、赔付情况进行梳理,经多次仔细审查卡口监控、行车记录仪,发现武某驾驶的车辆车速较高、没有减速痕迹,且事发路段除了普通的城市道路以外,还有二环主路。

        武某的行为到底如何定性,形成了两种不同观点:一是诈骗罪,另一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武某诈骗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明显,以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武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意识到高速行驶的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很可能会发生车毁人亡的后果,尤其在车辆快速行驶的二环主路发生事故,如果后车避让不及时还可能引发多车连环相撞的事故,进而引发不可控制的严重后果。

        综合考虑武某的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承办检察官决定以武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鉴于武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本人年仅20来岁,多次表示认罪悔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最终提出法定最低刑即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近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判决武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提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年轻人依靠自己的双手才能过上好日子,任何想不劳而获的做法都可能害人害己,等到身陷囹圄之时才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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