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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报告制度”:让保护未成年人成为一种自觉
        时间:2022-09-06  作者:  新闻来源: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字号: | |

         

         

        5月10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万丽丹检察官受邀参加《与法同行》栏目,通过电台直播的方式,向广大群众普及强制报告制度的相关知识。

        下面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强制报告制度。

        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国家监察委、教育部、公安部等九部门共同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在意见中规定,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或举报。

        2021年6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至此,强制报告制度上升为国家法律规范。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主要指哪些呢?

        主要报告以下几类:

        1.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

            2.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

            3.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4.旅店、宾馆等。

        未成年人遭受哪些侵害或者面临哪些危险的时候,我们的责任主体要第一时间报告呢?

        凡是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让未成年人面临危险的行为,我们责任主体都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强制报告意见》采取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明确列举了八种情形,那么对八种情形进行归纳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性侵类的伤害

        1.如果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者隐私部位遭受或者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

        2.如果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如果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医疗机构、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最容易发现这些问题。

        第二类,家庭暴力类以及欺凌殴打类的伤害。如果发现未成年人的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医疗机构、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最容易发现这些问题。

        第三类,就是一些非正常的损伤,比如未成年人自杀、自伤、自残、被人麻醉、中毒等情况,最容易发现这些问题的是医疗机构。

        第四类,是事实孤儿和流浪儿童所面临的一些危险情况

        1.如果未成年人是被人遗弃或者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或者

        2.如果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3.如果发现未成年人是被组织乞讨的,那么责任主体发现这些情况要第一时间报告,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比较容易发现这些问题。

        如果责任主体不报告会追责吗?

        根据《强制报告意见》的规定,1.负有报告义务的主体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强制报告是法定义务,报告免责,不报告追责。当大家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到侵害的时候,请伸出双手,向前一步,多问一句,并把发现的情况主动向公安、民政、教育等相关部门报告,并可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让保护未成年人成为一种自觉,请和检察官一起共同守护孩子们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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