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本院概况   检察要闻   法律法规   检察文化   以案说法 
        当前位置:首页>>服务指南>>权利、义务公开
        第三检察部(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
        时间:2018-07-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控告检察责权清单

         

        一、控告检察主任检察官责任  

        1、负责组织接待处理群众来访和来信。

        2、组织有关部门对实名举报人进行答复。

        3、组织举报宣传、举报奖励和举报人保护工作。

        4、组织重大、群体、告急访应急处置及息诉罢访工作。

        5、负责举报网站、12309举报电话的管理和运行。

        6、组织落实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二、控告检察主任检察官权力

        (一)决定权

        控告检察主任检察官经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的授权,可行使如下权力:

        1、控告、申诉、举报事项的审查、分流、受理。

        2、控告、申诉事项的交办、转办及其他处理意见。

        3、对交转办的控告、申诉和举报事项的督办、催办。

        4、审查不立案举报线索,情况复杂,期满不能办结的决定延长审查期限。

        5、审查受理自侦部门不立案复议。

        6、审查受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申请后,决定是否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

        (二)审核权

        1、对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承办案件的审查期限、办理程序等问题进行审核监督。

        2、对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承办案件调取和采信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核。

        3、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处理结果进行审核。

        4、 对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承办案件所作出的法律文书的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以及提出的结论性意见,进行审核。

        (三) 建议权

        1、重大、疑难、复杂控告申诉事项的审查处理意见。

        2、涉及多个部门的控告、申诉事项的处理意见。

        3、对交办案件的审查处理意见。

        4、延长交办的控告申诉、举报事项的办案期限。

        5、本院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的审查处理意见。

        6、公检法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控告或者申诉的审查处理意见。

        7、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核,初核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

        8、 对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出的举报线索,要求侦查部门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充分的提出处理意见。

        9、对审查的不立案举报线索提出处理意见。

        10、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和保护提出意见。

        11、信访案件的终结。

        12、对引起重大信访事项责任的提出追责建议。

        13、提出由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监督的建议。

        (四)监督权

        1、对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人员工作的规范性和质量、效率、效果等进行监督。

        2、对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人员在检察工作和日常生活中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五、控告检察检察官责任   

        1、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访和来信。

        2、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实名举报人进行答复。

        3、开展举报宣传、举报奖励和举报人保护工作。

        4、开展重大、群体、告急访应急处置及息诉罢访工作。

        5、负责举报网站、12309举报电话的管理和运行。

        6、落实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六、控告检察检察官权力

        (一)审查权

        控告检察检察官经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的授权,可行使如下权力:

        1、控告、申诉、举报事项的受理审查。

        2、对所承办案件调取和采信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查。

        3、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处理结果进行审查。

        4、对所承办案件所作出的法律文书的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以及提出的结论性意见,进行审查。

         (二)建议权

        1、控告申诉事项的审查处理意见。

        2、对交办案件的审查处理意见。

        3、延长交办的控告申诉、举报事项的办案期限。

        4、本院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的审查处理意见。

        5、公检法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控告或者申诉的审查处理意见。

        6、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核,初核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

        7、 对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出的举报线索,要求侦查部门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充分的提出处理意见。

        8、对审查的不立案举报线索提出处理意见。

        9、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和保护提出意见。

        10、信访案件的终结。

        11、对引起重大信访事项责任的提出追责建议。

        12、提出由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监督的建议。

         

        第二部分  刑事申诉检察责权清单

         

        一、刑事申诉主任检察官责任

        1、负责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适用法律。

        2、组织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的公开审查工作。

        3、负责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的信访风险评估工作。

        4、负责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的善后息诉工作。

        二、刑事申诉检察主任检察官权力

        (一)决定权

        刑事申诉检察主任检察官经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的授权,可行使如下权力:

        1、对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案件,决定审查结案。

        2、对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案件,决定立案复查。

        3、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进行调查。

        4、对符合中止办理条件的案件,决定中止办理。

        5、对赔偿申请、赔偿监督申请,决定立案或不立案。

        6、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决定结案。

        (二)审核权

        1、对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承办案件的审查期限、办理程序等问题进行审核监督。

        2、对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承办案件调取和采信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核。

        3、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处理结果进行审核。

        4、对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承办案件所作出的法律文书的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以及提出的结论性意见,进行审核。

        5、对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拟出庭意见进行审核。

        (三) 建议权

        1、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立案复查后,拟维持、变更、撤销原处里决定。

        2、对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复查后,认为需要提请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3、办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认为需要对原审被告人采取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提出意见。

        4、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提出意见。

        5、对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决定给予司法救助。

        6、对符合终止办理条件的案件提出意见。

        7、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申诉案件、赔偿监督案件,需要延长审理的,建议延长审理。

        8、提出由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监督的建议。

        (四) 监督权

        1、对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人员工作的规范性和质量、效率、效果等进行监督。

        2、对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人员在检察工作和日常生活中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七、刑事申诉检察检察官责任   

        1、负责对所办理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适用法律。

        2、负责所办理案件的公开审查工作。

        3、负责所办理案件的信访风险评估工作。

        4、负责所办理案件的善后息诉工作。

        八、刑事申诉检察检察官权力

        (一)审查权

        刑事申诉检察检察官经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的授权,可行使如下权力:

        1、对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受理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对赔偿申请、赔偿监督申请,进行审查。

        3、对是否符合救助条件的进行审查。

        4、对所承办案件调取和采信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查。

        5、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处理结果进行审查。

        6、对所承办案件所作出的法律文书的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以及提出的结论性意见,进行审查。

        (二)建议权

        1、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立案复查后,拟维持、变更、撤销原处里决定建议。

        2、对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复查后,认为需要提请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3、办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认为需要对原审被告人采取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提出意见。

        4、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提出意见。

        5、对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建议给予司法救助。

        6、对符合终止办理条件的案件提出意见。

        7、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申诉案件、赔偿监督案件,需要延长审理的,建议延长审理。

        8、提出由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监督的建议。

        九、检察辅助人员权责

        检察辅助人员在主任检察官的领导下,协助开展控申、举报接待等工作,做好控申工作的数据采集、统计、汇总和整理分析上报等内勤工作,做好科室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部分  刑事执行检察责权清单

         

        一、刑事执行主任检察官责任

        1、组织对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2、负责审核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立案侦查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

        3、组织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4、组织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5、组织对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刑事执行主任检察官权力

        (一)决定权

        1、经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的授权,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被监督机关存在轻微违法情况的,可以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填写《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并及时向本部报备。

        2、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七日内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的,经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的同意,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3、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十五日内,被监管单位仍未纠正或者回复意见的,填写《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经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同意后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4、行使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权力参照职务犯罪检察部主任检察官权力。

        5、行使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权力参照侦查监督、审查起诉主任检察官权力。

        6、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工作任务及执行。

        (二)审核权

        1、审核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2、审核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对重大案件的处理意见。

        3、审核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承办案件所作出的法律文书的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以及提出的结论性意见。

        (三)建议权

         1、围绕业务中心工作提出监督建议。

         2、围绕高检院业务部门工作提出落实建议。

         3、围绕党委政法委、人大机关刑事执行要求提出检察建议。

         4、根据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部长指示意见和要求提出工作建议。

        (四)监督权

        1、对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人员工作的规范性和质量、效率、效果等进行监督。

        2、对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在检察工作和日常生活中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三、刑事执行检察检察官的责任

        1、承办检察官对自己承办的办案工作负责。

        2、对所办案件中证据的收集、认定负责。

        3、到所办案件中事实的调查、认定负责。

        4、对所办理的主任检察官有权决定案件的法律适用、案件处理,向主任检察官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并就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

        四、刑事执行检察检察官的权力

        (一)提请监督权

        1、检察官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被监督机关存在轻微违法情况的,经检察长或部长同意可以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填写《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并及时做好记录向本部报备。

        2、检察官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七日内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的,应当及时向主任检察官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3、刑事执行检察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权力职责参照职务犯罪检察部的检察官权力职责。

        4、刑事执行检察官行使侦查监督、审查起诉责权参照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检察官责权。

        5、参与监督本主任检察官办公室办案工作。

        (二)案件审查权

        经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的授权,刑事执行检察官对案件线索管理及案件初查有刑事审查权,对所查办案件的规范性和质量负责,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建议权

        刑事执行检察官有权对本办案组所办理的案件、工作质量、工作效率、业务工作向主任检察官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五、检察辅助人员的权责

        检察辅助人员在主任检察官领导下,进行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内勤工作,协助检察官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做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数据采集、统计、汇总和整理上报工作。

         
        统计总结   >>
        · 工作报告
        · 预决算公开
        服务指南   >>
        权利义务公开
        办事指南
        案件流程
        互动平台   >>
        检察长信箱
        律师预约平台
        监督信箱
        举报服务平台
        案件流程信息查询
        法律文书网上公开
        代表委员联系
        重要信息发布
        版权所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