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会计法》和检察机关财务会计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财务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1.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对本单位各项收支进行记账、报账,并做好对原始票据的核兑工作,严格杜绝白条子入账,做到内容真实,账目清楚、票据合理。
2. 做好收缴赃款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如结案要将赃款及时上缴国库,不得截留、挪用、坐支。
3. 与区财政部门及时沟通,做好购买各种设备及固定资产的增减手续工作。对结案后所需上缴国库的赃物一律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不得私自处理。
4. 做好本院年初经费预算、年末经费决算的统计报表工作,认真做好全院人员的工资上报工作。
5. 做好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对所收的保金及时入账及时存入银行专户,要严格履行退还保金手续。
6. 严格履行政府采购手续,对本院所需购买的500元以上办公用品及设备要到财政部门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7. 及时与现金员核兑账目、及时审核和记载各种票据,及时与银行核兑账目余额,做到账证相符、账款相符。
8. 及时填报各种报表,做好调入人员工资填报工作。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