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严格管理公务车辆的规定
一、严禁私自使用公车或借公务用车之名办私事(严禁公车用于参加婚礼、走亲访友、接送子女上学或接送亲属上下班等),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严禁司机酒后驾驶车辆,违者予以辞退,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严禁非专职司机驾驶公务车辆,违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严禁将公务车辆停放在高档酒店、洗浴或娱乐场所门前,违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除办案用车外,节假日公务车辆一律入库封存,违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干警除因治病等特殊情况以外一律不准使用公车,特殊情况使用公车的,需经主管办公室的领导批准。院领导因特殊情况节假日使用公车的,需经检察长批准。
七、公车司机应爱护车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不允许使用假牌照、不允许套挂其他车辆牌照。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