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学习制度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教育环节工作要求,为了培养全院干警养成良好地学习风气,引导干警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增强干警学习的自觉性,保证学习效果,结合我院实际,制定补充规定如下。 第二条 学习内容:重点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学习省、市、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会议精神和学习材料,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学习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等。 第三条 每周安排半天学习时间,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第四条 学习形式:以全院集体学和自主学习为主。 第五条 学习要求: (一)各部门要按学习安排认真组织学习,保证时间、保证人数、保证学习质量,个人要记好学习笔记。 (二)对于因故不能参加学习的人,要向主管政治处的院领导书面请假,征得同意后,报政治处备案,否则,一律按缺席处理。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对本部门干警的学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参加学习的、没有记学习笔记的及学习笔记不认真的干警,要及时组织补学、补记。 第七条 政治处要制定具体阶段性学习内容,设立学习考核记实薄,对每次学习情况进行抽查或定期检查,并如实记载。 第八条 检查项目:组织学习情况,记录情况,出勤情况及接受检查情况等。 第九条对于无故不参加学习的个人,严格按照《对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制度由政治处负责检查和监督,自2014年9月12日施行。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