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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头雁效应”
        时间:2023-01-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头雁效应”

        ——从三件个案透视基层检察院领导包办首次信访案成效

        人们常说,信访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一件件疑难复杂信访案件背后,是人民群众因案而背负的心理包袱。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帮群众卸下沉重包袱、轻装上阵,是贯彻落实好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应有之举。

        2022年1月1日起,最高检部署开展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专项检查活动。活动要求,包案院领导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化解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重复信访案件的发生。一年过去,基层检察院领导办理疑难复杂信访案件效果如何?包办案件的院领导又有什么心得体会?记者采访了三个基层院领导包案办理的信访案件。

        1?

        收银员私吞货款,是侵占还是盗窃?

        “有内鬼!”这个一闪而过的想法,让广东省肇庆市某商场的陆总经理心里一激灵。2021年8月至11月,商场在清点库存账目时发现,每月总有几万元销售款对不上账。调出监控视频查看,发现收银员谢某在收银台的动作和表情让人生疑。在监控视频和货单等证据面前,谢某不得不承认了自己的行为。

        谢某是2020年8月入职该商场任收银员的。时间久了,看着每日经手的现金流水,谢某摸到了“门道”:顾客用现金购买商品时,收银员扫码录入商品信息并收取现金,当日营业结束后盘点货物和销售金额。如果在此之前悄悄删除录入的商品销售记录,那收到的现金岂不就是自己的了?

        一番盘算后,谢某决定付诸行动。在顾客购买商品付款时,谢某扫码录入商品信息,如果顾客用现金支付,他就先收取现金放入收银柜,然后再悄悄通过整单取消的方式删除收银系统中部分商品销售记录,并将相应的现金装入口袋,下班后带出商场。经核查,2021年8月至11月,谢某通过这种方式共盗窃商场销售款合计11万余元。商场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

        “因为该商场是个体工商户,所以我们认为该案涉嫌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副局长苏建能告诉记者,作出不予调查决定后,公安机关建议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

        可商场向法院起诉时,却闹出了“乌龙”。商场工作人员对照法条,认为谢某利用收银员的身份让商场受到损失,属于职务侵占,于是在2022年1月28日,商场以谢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自诉。

        法院随后的刑事裁定让陆总经理糊涂了: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不予受理。

        “到底为什么,难道是我错了?”陆总经理有点茫然无措,走出法院大门,一抬头看到斜对面的肇庆市鼎湖区检察院12309的牌子,于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走进了12309的大门……

        2022年3月7日,商场向鼎湖区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维护其合法权益。

        鼎湖区检察院当日即开启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审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迅速受理了申请,并由副检察长李宏第一时间接访申请人。“经初步审查,我们认为该案属于涉非公经济权益保护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活动的相关要求,决定由我包案办理。”李宏向记者介绍。

        “本案中,对于收银员私吞经手的销售款究竟是利用了职务之便进行侵占,还是利用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盗窃,我们办案组内部有很大争议。”李宏坦言。

        为了尽快查明事实,李宏带领办案组走访商场,了解收银工作细节;深入派出所,听取侦查人员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办案组围绕罪名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向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征询意见。最后,该院确定涉案罪名是盗窃罪,决定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我们对检察机关的通知书高度重视,经研究,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了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检察机关的正确引导,确保了案件定性准确。”苏建能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2022年1月,肇庆市鼎湖区检察院和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联合成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通过该办公室,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提前介入、靠前引导,进一步规范了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撤)案及侦查活动,也进一步加强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协作配合工作。

        收到立案告知书的陆总经理很激动,他表示:“非常感谢检察机关帮助我们解决问题,保护民企合法权益,相信司法机关会公平公正处理该案。”

        2022年8月17日,鼎湖区检察院以谢某涉嫌盗窃罪向鼎湖区法院提起公诉。9月8日,鼎湖区法院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件圆满办结,让李宏对院领导包案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多了几分心得:“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优先接待、快速受理、依法办理,不仅体现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责任担当,更将矛盾化解在基层,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院领导包案办理疑难复杂案件,要仔细审查案件材料,深入开展走访调查,全面分析研判。真包案、真办案,才能能动履行监督职责,依法维护和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2?

        “挂”了七年的案件终于有了说法

        得知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撤销,压在江西省永丰县罗某心里的石头终于放下了。“终于可以过一个舒心的春节了!”他笑着对永丰县检察院办案人员说。一晃7年,案件终于有了明白的说法。

        罗某原是永丰县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生意做得顺风顺水。没承想,一次普通的煤炭购买却让他和公司遭受了无妄之灾。

        2014年底,罗某因业务需要,向一家煤矿公司购买近30万元的煤炭。但是,卖方公司年底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急之下,罗某想了一招:从其他公司先开具3份共4.2万余元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认证。

        第二年9月,罗某所在公司被税务部门发现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罗某虽补缴了税款,但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仍然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罗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6年12月解除取保候审。

        可是,一晃5年过去了,案件处理却再也没了下文,心灰意冷的罗某也已将公司转让给他人经营。2022年初,在永丰县检察院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走访宣传活动时,罗某反映其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立案后长期未结案,希望检察机关协调尽快处理该案,给公司和当事人一个明确的说法。

        永丰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决定由检察长赵斌包案办理。“这个案件属于典型的‘挂案’。”赵斌告诉记者,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等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没有移送审查起诉、依法作其他处理或者撤销案件的,属于“挂案”,会影响涉案企业和法定代表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参加社会活动。

        赵斌带领办案组,从案件实体问题出发,先确定立案行为是否违法。

        赵斌分析认为,公安机关当年办理案件时,依据的是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立案决定并没有错误。

        可为什么公安机关一直没有移送审查起诉呢?原来,2016年解除取保候审后,负责侦办此案的侦查人员调往其他办案部门,没有办理好该案的交接手续,导致该案未被及时移送审查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下发的《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上述1996年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参照相关司法解释,虚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才会定罪量刑。而罗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未达到5万元,不应再追究该公司以及罗某的刑事责任。”赵斌告诉记者,当事人的心结是公安机关是否违法办案,而释法说理的难点也在于向当事人讲明,公安机关在案件管理中存在瑕疵,导致案件未能及时处理;不过因为立案追诉标准变化,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不再追究该公司以及罗某的刑事责任。

        2022年2月28日,一场听证会在罗某原公司召开。在赵斌的主持下,罗某陈述了自己的意见,检察官对原案事实、法律依据及信访人诉求进行释法说理,原案侦查人员也就案件办理经过和案件事实向当事人作出说明,并承认办案程序上存在错误,三名听证员从不同角度向当事人解释了法律适用问题。

        江西省永丰县检察院对罗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召开公开听证会。

        各方的坦诚相对,解开了郁结在罗某心里几年的疙瘩。他在听证会上表示:“这次听证消除了我的疑惑,解决了一直压在我心头的问题。”

        2022年3月11日,永丰县检察院向县公安局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公安局于3月22日撤销案件。

        “检察机关的介入,不仅帮助我们消化长期‘挂案’,更帮助我们澄清了法律问题,消除涉案当事人对我们的一些误解。这样的监督,我们十分欢迎!”永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唐强如是说。

        “院领导办理信访申诉案件,为企业卸下刑事案件‘包袱’,既达到了首次信访案件实质性化解的目的,也是落实领导作为检察官办案的司法责任,更是在信访问题处理中充分发挥检察长包案办理‘头雁效应’。”赵斌告诉记者。

        3?

        轻伤还是重伤?

        无法弯曲的手腕说明一切

        “我的手腕到现在都没法弯曲!三年多了,我的伤都没人理!”林某挥舞着手臂,情绪激动地告诉接访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检察院检察官。

        2018年2月,吴某酒后驾驶小轿车,与申诉人林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经鉴定,交通事故造成林某和吴某轻伤一级。当地公安机关以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忻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然而,案件先后经历移送审查起诉、侦查机关撤回案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一波三折。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侦查机关的血样保管和送检日期不符合规范,导致关键证据《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不能采信,遂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考虑到该案涉及比较复杂的法律专业判断,检察官在宣告不起诉决定时,反复向林某阐述法律依据和理由,但是林某仍然不理解。当从检察官处得知自己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林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吴某赔偿损失。

        虽然判决认定吴某应当赔偿林某损失,但吴某因经济原因一直没有足额履行赔偿义务。这让受伤的林某心中愈加不满,2021年12月底,他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随后该信访情况被反馈到忻城县检察院。

        鉴于该案案情较为复杂,又涉及多重事实证据判断,该院检察长韦仁伟提出由自己包案办理该案,并迅速安排接访,当面听取林某的申诉意见。

        林某对接访的韦仁伟愤懑地说,这几年他的手腕一直不见好转,不仅不能正常弯曲,甚至放在发烫的摩托车排气管上都不觉得痛,“将心比心,我该怎么办?!”

        会不会是交通事故导致林某肢体功能损伤?“为此,我们建议侦查机关调整侦查方向,对当事人的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韦仁伟带领办案组全面审查案件,提出了侦查建议。新的鉴定结果印证了检察官的猜测:林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为何两次鉴定意见不一致?“第一次鉴定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但本案被害人受伤后三年内持续治疗而未恢复,属相对疑难、复杂的损伤,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在治疗终结或伤情稳定后鉴定。”承办检察官黄英花解释。

        根据新的证据,结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忻城县检察院随后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吴某提起公诉。2022年3月11日,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与此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化解双方矛盾,做到案结事了,忻城县检察院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民事赔偿问题上。2022年2月5日,在韦仁伟的主持调解下,肇事方吴某家属代为赔偿林某16万元,双方达成和解,林某也承诺不再就同一事项提出信访。

        “这个案件最难办的地方是如何处理好依法办案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司法办案强调程序性和规范性,关键性证据收集完善往往直接影响案件处理结果,因此要深入细致地挖掘证据材料。同样,因为证据的缺失,有时候司法可能不能完全满足当事人的诉求和期待,这需要我们向当事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这起案件的顺利办理,让韦仁伟对于检察长包案办理信访疑难复杂案件有了自己的理解,“检察长包案能够高效调动司法资源化解信访矛盾,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工作,支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传递司法温度,真正实现了法、理、情相统一。”

        来源:检察日报 明镜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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