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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警示
        时间:2022-12-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形式层出不穷,一些不法分子打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旗号,利用高科技产品、养老服务等名义,通过虚构项目标的、承诺高收益、设立资金池借新还旧、发展下线进行传销等手段,形成旁氏骗局,进行非法集资,严重危害社会公众资金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本期以三个典型案例为警示,提示大家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风险辨别和防范能力,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案例一

        周某集资诈骗案

        主 旨

        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非法建立资金池募集资金,所得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挥霍,无法归还,所募资金数额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

        案 情

        周某为中宝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上线运营“中宝投资”网络平台。借款人(发标人)在网络平台注册、缴纳会费后,可发布招标信息,投资人在网络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后可参与投标,借款人可直接从周某处取得所融资金。项目完成后,借款人返还资金,周某将收益给予投标人。

        自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周某除用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在公司网络平台注册2个会员外,陆续虚构34个借款人,并利用上述虚假身份自行发布大量虚假抵押标、宝石标等,以支付投资人约20%的年化收益率及额外奖励等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所募资金除部分用于归还投资人到期的本金及收益外,其余主要用于周某个人购买房产、高档车辆、首饰等。

        2011年5月至案发,周某通过中宝投资网络平台累计向全国1586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共计10.3亿余元,除支付本金及收益回报6.91亿余元外,尚有3.56亿余元无法归还。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周某控制的银行账户内扣押现金1.80亿余元。

        经法院审理,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风险提示

        1.树立科学理性金融投资消费观念,客观评价自身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符合自身风险偏好的金融产品,注重风险辨别。切勿只顾追求高收益投资了风险不明的项目,了解投资是要承担风险的,保本不可能高收益。

        2.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务和新兴业态,其本职仍属于金融,要遵循金融投资规律。在通过网络接待信息中介机构等参与金融业务时,应当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具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案例来源:《最高检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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