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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案件管辖应以侦查管辖为导向
        时间:2020-12-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毒品案件管辖应以侦查管辖为导向

         

         

         

        刑事诉讼管辖的核心是审判管辖,当侦查管辖与检察管辖、审判管辖相冲突时,侦查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协商好管辖问题。但毒品犯罪有跨区域性、链条性、隐秘性的特点,侦查毒品案件需要较高的灵活机动性,在不违反刑诉法关于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应从有利于打击、深挖毒品犯罪的角度确定合适的侦查机关,故毒品案件管辖应以侦查管辖为导向,检察管辖和审判管辖应服务于侦查管辖。当然,毒品案件以侦查管辖为导向并不是否定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理念,更不能违反刑诉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只是从打击毒品犯罪的客观规律出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管辖方面配合好侦查机关。毒品案件管辖以侦查管辖为导向也能体现出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

        一、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的侦查机关具有管辖权。

        毒品犯罪案件具有跨区域作案的特点,有些毒品犯罪则是跨境作案,还有些毒品犯罪是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作案,并且有时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并不是毒品交易地,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前有在多地落网的可能性,这就要求赋予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侦查机关管辖权。

        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0071218日“两高”、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毒品案件的犯罪地解释为:“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

        可见,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侦查机关有管辖权是有依据的,并且符合打击毒品犯罪的客观规律,但在实务中,有些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的审判机关并不承认侦查机关具有管辖权,认为应移交毒品交易地审判机关管辖,这就给侦查机关带来许多不便,影响打击毒品犯罪的效率和侦查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积极性。

        二、上下游犯罪地的侦查机关均有管辖权。

        毒品犯罪具有链条性的特点,上下游犯罪虽然不构成共同犯罪,但上下游毒品犯罪之间紧密关联,侦查机关往往是抓获上家或下家后再顺藤摸瓜侦破毒品交易链条其他环节犯罪,所以毒品上下游犯罪并案侦查有利于深挖毒品交易链,有利于铲除毒品交易的源头或阻止毒品交易进一步蔓延,侦查机关对上下游毒品并案侦查无疑对打击毒品犯罪是十分有利的,这就要求赋予上下游犯罪地的侦查机关均有管辖权,上游侦查机关可以管辖下游毒品犯罪,下游侦查机关也可以管辖上游毒品犯罪,具体由先侦破毒品交易的侦查机关管辖。

        但在实务中,由于上下游毒品犯罪之间虽然紧密关联,但并不构成共同犯罪,导致一些审判机关不承认侦查机关对关联环节犯罪具有管辖权,给侦查机关深挖案件设置了障碍。根据2008121日最高法《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共同故意,仅在客观上为相互关联的毒品犯罪上下家,不构成共同犯罪,但为了诉讼便利可并案审理。”

        可见,审判机关对上下游毒品犯罪并案管辖是有依据的,应对侦查机关对关联环节毒品犯罪并案侦查予以支持。

        三、病残涉毒人员案件由经常居住地侦查机关管辖更为适宜。

        病残涉毒人员是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中的一个特殊群体,由于吸食、注射毒品会严重影响人体健康,故一些涉毒人员因此患有艾滋病、癌症等严重疾病。

        由于看守所的监管医院床位有限,一些经济较为落后地区的看守所甚至没有监管医院,导致办案机关对病残涉毒人员的羁押问题十分棘手,一些病残涉毒人员依仗不能被关押,在外明目张胆实施毒品犯罪,有些犯罪是病残涉毒人员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作案、多次作案,对社会危害性非常大,甚至有些病残涉毒人员依仗不能被羁押恶意帮助其他涉毒人员假立功,故意制造案件让公安民警抓获,以此种方式牟利,影响极为恶劣。

        由于病残涉毒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十分特殊的群体,社会危险大,需要侦查人员对该类群体重点管控,甚至是指派专门侦查人员一对一管控,基于病残涉毒人员经常居住地侦查机关对管控该类群体较为便利,管辖该类人员犯罪案件更有优势,故病残涉毒人员案件由经常居住地侦查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相应的审判机关应予支持。

        四、毒品案件应减少协商管辖以提高侦查效率。

        由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毒品案件管辖权的认识不同,导致在实务中侦查机关在协商管辖问题上耗费了大量的精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故在审查逮捕阶段,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能够达成管辖共识,并无争议,对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主要是起诉、审判阶段,侦查机关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协商管辖问题,会影响侦查机关的办案效率,进而影响对毒品案件的打击力度。

        建议“两高”、公安部从有利于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角度出发,专门就毒品案件管辖问题联合制定司法解释或司法规范性文件,明确毒品案件中常见的一些管辖问题,为具体办案部门提供依据、指明方向,减少协商管辖,提高打击毒品犯罪的效率和质量。

        (作者为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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