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的一种,是谈婚论嫁时不可避免的话题。但因为彩礼往往数额比较大,不少曾经“爱过”恋人为此“扯皮”,甚至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分手后彩礼究竟要不要返还?
答案是:视情况可以要求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民法典>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经邵某介绍相识。2013年7月13日,通过证人邵某,原告给付被告现金40000元及首饰四件作为订婚的彩礼。后原告又向被告送了两箱酒、两条烟、两盒茶叶、几袋糖。后原、被告未能记下结婚,被告也未将上述彩礼退还。为此,原告知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当庭将首饰四件退还原告。
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未能记下结婚,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被告应该予以退还。证人邵某是原、被告双方的介绍人,给付彩礼的过程证人也实际参加,且证人与原、被告双方均无利害关系,其证言可信度较高,并且证人陈述的状况也符合本地的风俗习惯,因此对其证言法院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