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实行监督;
四、对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的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五、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死刑执行是否合法实行临场监督;
七、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九、对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十、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十一、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十二、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以及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十三、承办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