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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将被登记
        时间:2020-03-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什么是“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指的是:①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②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③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2019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检察人员对过问、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依照规定全面、如实、及时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适时报告。

        二、谁来填报?

        记录报告的主体为检察人员,不局限于办案人员,具体指在检察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的干部职工。

        三、填报的要求是什么?

        要从“要我填”向“我要填”转变,做到应报尽报,形成工作自觉,真正使填报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四、填报的内容有哪些?

        不局限于司法办案,包括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活动中遇到的过问、干预或插手情况;不局限于来自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情况,也包括来自熟人、亲友、同学、战友等请托。同时,检察人员拒绝请托的需要记录;对于难以判定过问了解是否违反规定的,也要记录。

        五、如何填报?

        实行月报和季报制度。当在每月3日前、每季度末月的18号前(遇假期、周末则提前报),向驻院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务督察部门汇总报告上个月记录情况,重大紧急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六、填报责任?

          检察人员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的情况和承办人员相应的记录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工作业绩考核体系,将作为考察是否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承办人员如实记录填报的情况,不作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依据。承办人员对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的情况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视情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和检察纪律规定等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有关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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