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落实检察听证工作,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公正,推动司法办案中矛盾有效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
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公开选任50名检察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范围
听证员的选任遵循广泛性、专业性、实践性的原则,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公益组织、行业协会等基层组织中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的基层群众代表和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人士中选任产生。
二、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具有长期从事群众工作经历和丰富的社会经验,德高望重、深受群众信任,或者具备较好的调处矛盾纠纷工作能力;
2.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有法律法务、会计金融、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医学病理、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教育培训、食品药品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对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三)根据相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其他原因不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
三、听证员的职责
人民检察院邀请听证员参加检察机关组织的听证会,对听证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听证意见,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听证员参与检察听证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回避的相关规定和保密规定。
四、选任程序
(一)报名和推荐。听证员的选任接受本辖区内机关单位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报名需填报《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选任听证员登记表》(见附件一),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和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并加盖相应公章。
(二)初审和考察。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按照选任条件对报名人员或被推荐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初审通过的人员将组织考察,考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三)拟定和公示。审定选任人选后,通过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及官方网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选任条件且经调查确认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四)公布选任结果。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向社会公布选任结果,并颁发听证员证书。
五、听证员任职期限
听证员实行定期选任、动态管理,一般每五年集中选任一次。
六、报名时间及方式
(一)报名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将《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选任听证员报名表》(表内附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与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相关资质证明、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等材料电子文档或扫描件一并发送至指定邮箱。
邮箱地址:mhkajgl@163.com
2.现场报名。在严格落实我市当前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将《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选任听证员报名表》(附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2张)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相关资质证明、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至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报名地点:人民大街与紫檀路交汇处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西门案件管理中心(11路、101路、103路)
联系人:王哲
联系电话:0435-4865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