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年11月25日在龙井市第十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龙井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赵志海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龙井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五年来,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龙井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融入检察履职,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担当作为,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紧紧围绕发展大局,以检察服务助力全面小康
五年来,我们紧紧围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有力履职促进高质量发展,自觉在服务大局中担当作为。
护航金融安全。着重办理涉案金额高达1.38亿元,投资参与人多达1800余人,涉案嫌疑人11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重点办理涉案金额900余万元,投资参与人100余人的以老妈乐日用品商店名义开展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与法院、公安、金融服务中心等部门合力对史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减少投资人损失,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助力脱贫攻坚。积极协调配合省检察院近6000余万元项目资金的落实使用,完成大箕、泗水两村村路修建、饮水工程、危房改造、广播通讯、太阳能路灯等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净水厂、村部重建、村民活动室、光伏发电等惠民工程,发展蔬菜大棚、黄牛养殖、甜玉米种植、木耳种植等产业项目。同时,充分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为多户贫困村民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后,接续做好乡村振兴工作,下大气力推进资源下沉、力量下沉、服务下沉、工作下沉。
保卫青山碧水。加大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力度,督促侵权人补植树木7000余株,公益林生态功能得以有效恢复。开展国有土地租金专项检察,切实保护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与州生态环境局龙井市分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发《龙井市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方案》,有效遏制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件频发态势。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盗伐林木、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6件13人。
优化营商环境。坚决贯彻党中央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部署,认真落实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突出稳企业保就业,用好司法政策,助力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全省营商环境建设大会和服务企业大会精神,推进检察机关“5+10”护企安商行动1,建立检察长抓营商环境工作机制,细化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免责免罚清单,与市工商联联合制发《关于加强沟通联系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更加精准、更有实效。
二、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以检察保障助推和谐稳定
五年来,我们着力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龙井、法治龙井建设,自觉在提升国家治理效能中担当作为。
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硬任务,依法批准逮捕195人,提起公诉769人。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办理近十年来社会影响恶劣、涉案数额最大(贪污公款79.4万元,挪用公款656.5万元)的金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加大毒品案件审查力度,积极追查毒品犯罪上线,实现最大程度查办毒品来源、打击毒品犯罪的目标。
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全面胜利。站稳政治立场、人民立场、法治立场,把市委部署、人大要求、人民期盼与检察职能发挥结合起来,找准定位、科学谋划,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积极开展“法治进校园”“法治进社区”等活动,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同时,严格按照“两高两部”指导意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一个不放过、一个不凑数”。严格落实双向移送制度,向市扫黑办移送涉嫌黑恶犯罪线索10余件。
立足办案参与社会治理。精心办好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收来信来访105件,全部做到7日内程序性回复及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为案件受害人及近亲属申请并发放司法救助金合计10余万元。认真做好安保维稳工作,继续保持越级赴省进京“零上访”。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开展检察开放日、检察长接待日、法制宣传周等活动50余次,传播受众1万余人。
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持续推进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2落实,全省率先制发双语《督促监护令》,全州率先设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区”。对全市1600余名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员工及校外培训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违法犯罪记录核查,实现“违法犯罪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全覆盖。关注留守、困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移送事实无人抚养救助线索2人,最低保障救助1人。深化法治副校长工作,开展巡讲30余次,覆盖市区及乡镇学校25所,发放宣传资料1万余份,受众师生1万余人。
三、全面推进“四大检察”,以检察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五年来,我们把民法典作为检察履职的重要价值指引,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自觉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担当作为。
刑事检察全面优化。督促侦查机关依法立案26件,监督撤案14件;追诉遗漏罪行10人,追诉遗漏犯罪嫌疑人25人。坚持限捕慎诉原则,不批捕101人,不起诉95人。强化审判监督工作,提出抗诉11件。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3,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采纳率、律师见证率均为100%。加强同公安机关诉前沟通,将“案-件比”4控制在1:1.07,着力提高办案质效。协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监检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办案质量不断提升,依法高效受理职务犯罪案件32件39人,已判决19件22人。全面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提出检察建议113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80件。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改变强制措施12件。
民事检察稳步推进。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树立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确立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统一的民事检察监督标准,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76件,提请抗诉11件,提出检察建议95件,进行违法行为调查14件。加大打击虚假诉讼力度,重点办理延边耀天燃气集团申请监督案、周某某民事虚假诉讼生效判决案,集中办理王某某等虚假诉讼系列案,均成功提请抗诉。同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做好应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支持起诉工作,全力帮助农民工讨要拖欠工资,最大限度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检察持续做实。办理违法行政行为监督案件93件,提出检察建议145件。围绕黑土地保护持续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提出检察建议18件,有效提升土地执法查处效率。在办案中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着重对涉及“三大攻坚战”、服务民营经济、保障民生等领域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召开公开听证会23件,公开宣告送达64次,化解行政争议23件,有效提升行政行为社会公信力。
公益诉讼检察有序拓展。提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174件,发出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14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0件。全省率先开展民间借贷行为欠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察监督,发出诉前检察建议56件,涉税金额百余万元。拓展办案领域,联合行政部门开展汽车维修钣金喷漆污染环境、违法侵占消防通道、高压输电线设施安全隐患、脚下盲道缺失破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控不力等专项检察监督,依法向相关监管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
四、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以检察建设提升监督能力
五年来,我们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自觉以更强本领担当作为。
党的政治建设全面加强。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接受市委巡察,认真落实整改政治责任。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党史学习教育,组织各类政治培训52次,参训人员2080人次;疫情期间,出动人员230人次,排查8个居民楼出入人员1300余人次;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39次,参与干警200余人次,惠及群众1万余人。
司法体制改革巩固深化。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构建“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权责体系。健全办案工作机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深化内设机构改革,不断完善内设机构运行体系。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同步强化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责任,推进落实检察长直接办案机制,检察长(副检察长)办理案件195件、列席审委会5次。
创新推进检察业务建设。构建以办案质量和效果为核心的检察官业绩考评管理体系,制定考评案件类型65个,考评指标767条。积极拓宽培训渠道,优化培训方式,充分运用“检答网”、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专家咨询网等平台,发挥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活教材”作用,组织参加各级各类业务培训196次,参训人员4634人次,有效提升全体检察人员的通用素能和专业素能。
持之以恒抓实从严治检。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认真落实“自查从宽”政策,干警主动说明顽瘴痼疾6人6件,均作出谈话提醒处理。严格落实“三个规定”5,筑牢防范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制度“堤坝”。坚决落实好“两个责任”,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民主集中决策等制度。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纠治“四风”。
自觉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加强与人大代表的经常性联系,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工作情况。主动向政协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常态化开展检察开放日,邀请社会各界人士走进检察机关视察、座谈,广泛征求意见建议40余条,系统梳理后落实在日常工作中。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常态化发布检察业务数据,确保各项检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各位代表,五年来,我们践行党和人民的要求,检察理念变革、职能体系重构、内设机构重塑,检察履职服务大局更加主动,队伍素质能力持续提升,各项检察工作稳步向前。连续三年被评为“全州检察机关先进基层检察院”,被授予“省级精神文明单位”“普法先进单位”“模范职工之家”等荣誉称号;控申接待大厅被评为“全国文明接待室”,民事行政支部、刑事支部被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院团组织被评为“五四红旗团组织”;先后有35人次荣获“吉林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群众最喜爱的检察官暨吉林好人”“吉林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先进个人”等省州级表彰奖励。
各位代表,人民检察事业的发展进步,离不开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的配合与制约,是社会各界充分理解和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龙井市人民检察院向各位领导和全体代表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回顾过去五年的工作,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与党和人民的更高要求、时代发展赋予的更重责任还不能完全适应。一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领悟、践行还需持续做实,对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理念缺乏全面认识,检察理念还需更新、转变。二是法律监督职责履行不到位,不敢、不善、不规范监督时有发生,对立案监督工作仍然停留在以往的工作思路中,主动监督意识薄弱,导致监督效果不明显。三是全面从严治党治检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在落实“三个规定”方面,有的干警对“三个规定”的相关要求理解不透,把握不准,思想上仍然存在一定顾虑。问题倒逼担当,我们将通过自身努力和争取各方支持,下大气力破难题、补短板。
今后五年工作规划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检察工作自身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治自觉。主动立足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找准检察服务的着力点,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有力法治保障。突出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经济金融犯罪,促进防范化解各种风险。持续用力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着力服务民营经济更好发展,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共同发展的法治环境。深化监检衔接,依法惩治职务犯罪。二是充分履职尽责,切实增强融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自觉。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切实将民法典贯彻到检察办案全过程。深化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提升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质效。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做实法治副校长工作。坚持有序拓展,创新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机制。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案结事了政和。持续深化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三是全面从严治检,切实增强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的检察自觉。深入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实践活动,进一步提高检察履职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继续开展“十百千万”为民实践活动,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认真抓好“作风建设年”各项任务落实,把教育整顿成果与更好履职尽责结合起来,切实担负起“办好群众身边案件”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着力打造对党忠诚、服务人民、司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检察铁军。
各位代表,在未来的征程中,龙井市人民检察院将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本次会议要求,更加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坚守初心,不负使命,忠诚履职,为龙井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民幸福作出更大贡献!
名词解释
①检察机关“5+10”护企安商行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全省营商环境建设大会和服务企业大会精神,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五大活动”,全面推进“十大服务保障举措”,称为“5+10”护企安商行动。该行动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重要载体,是实现全省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是检验党史学习教育、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成果的重要手段。
②“一号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18〕1号),是最高检首次直接向教育部发送的检察建议,也是最高检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程序上可以依法从简处理,实体上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
④“案-件比”: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 “案-件比”是这个指标体系的核心。“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案”与“件”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就是“案-件比”。
⑤“三个规定”: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