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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孩邀约同伴殴打他人还录像,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
        时间:2022-09-19  作者:  新闻来源:云南长安网  【字号: | |
         

        “如义务履行人违反本家庭教育令,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日,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人民法院妥善调解了一起因校外欺凌事件引起的未成年学生健康权纠纷案,并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督促家长范某负起家长教育责任,管好自己的女儿,让孩子不再有违法行为。

        案情:7名未成年人欺凌1名女生

        据法院查明,今年5月3日20时许,12岁的女生冯某与其他未成年人小伙伴共7人,在新平县一家奶茶店内玩耍。由于此前冯某与未成年人矣某因琐事产生过矛盾,冯某便打算邀约孙某等7人骗出矣某殴打泄愤。

        随后,冯某安排孙某、徐某到矣某家中,将其骗至该奶茶店。“理论”一番后,冯某等6人在周边一巷子处,对矣某进行殴打,张某用手机对殴打过程进行录像。

        几人的殴打造成矣某受伤。经玉溪市中医医院诊断,矣某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背部挫伤、腹部挫伤。经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矣某伴有躯体症状的中度抑郁发作。

        调解: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

        受害人矣某的监护人将打人者及家长起诉至新平县人民法院。8月1日,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在厘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7名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向受害人赔偿医疗费、住院费等相关费用共3.6万元,并向受害人赔礼道歉。目前,赔偿款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作为案件的延伸,为敦促父母依法教育好子女,案件承办人员肖丽丽、潘千荣、李萍对被告冯某等7人及其监护人进行了严厉的口头训诫。

        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法官对本案中邀约其他几人侵犯矣某健康权的冯某的监护人范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对冯某加强教育引导,切实履行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确保其女儿不再出现侵害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

        释法:未成年人存在不良行为可对父母予以训诫

        当孩子受到校园内或校外欺凌,被殴打、辱骂时,是息事宁人“和稀泥”,还是勇敢地站起来为孩子伸张正义?如何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法官给出了答案。

        该案承办法官潘千荣提醒广大家长,未成年人遭受欺凌会对其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伤害,继而导致被欺凌者出现心理疾病、社交障碍等后续问题,留下的心理阴影长期难以平复。

        针对此类案件,法院会依法审慎进行审理,妥善化解涉未成年人矛盾纠纷,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履行的监护职责。

        该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该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该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实施犯罪行为,或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云南政法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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