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某所购买的房屋与被告李某某的房屋是邻房,两户房门紧邻成90度角。按照小区建房规定,收房时两边户户门朝外开,中户户门朝内开。但被告未经原告及小区物业同意私自将入户门改为朝外开启,对原告的通行造成不便。原告及小区物业多次与被告沟通调解要求整改无果后,小区物业向被告下达整改通知,被告依然拒不配合。黄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李某某将房屋防盗门恢复原状朝内开,排除对原告黄某某的妨碍;2、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房屋入户门恢复原状,改为向内开启。一审判决后,李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案件评析:
李某某在购房时已明确知道房门的开向,其签订购房合同应视为对房屋及入户门开向的认可,应当受到房屋现状的约束,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现状。黄某某、李某某系左右邻居关系,双方共用一条通道,李某某擅自将其房屋的进户门向外开启,该行为已违反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关于装修活动禁止“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和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的相关规定,客观上对黄某某造成了妨碍,影响了相邻方的通行,给相邻方带来不便。同时,由于推开门时视野存在盲区,黄某某将门朝外开对行人通行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同时,俗谚有云:“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邻里和谐、团结互助自古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邻里之间发生“磕磕碰碰”在所难免,各方应当秉持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精神,互谅互让、相互容忍,这样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构建社会主义新文明、新风尚具有积极倡导意义。就本案而言要求更改入户门开向的李某某具有义务主动与黄某某沟通、协调,而非相反。如李某某主动表明其会尽高度谨慎的开门注意义务,适当给予对方一定补偿,并做好相应开门的提示、警示标识,在黄某某及物业同意的情况下也可变动户开门方向,以实现更好的利益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