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21年4月,任某的朋友找到任某,以每张银行卡300元的报酬向任某“借用”银行卡,之后任某办理了五张银行卡及五张电话卡交给其朋友,任某出售银行卡共获利1520元。次日,其朋友再次找到任某,任某帮助提供了人脸识别等帮助,其朋友将其银行卡内钱款转走。经调查任某五张银行卡内共接收了诈骗款13.9万元。后经法院认定任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出售银行卡,提供结算帮助,构成犯罪。最终被法院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例二,2020年9月,张某办理了五张银行卡、U盾,张某在明知出售银行卡会被用于电信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出售给其他方,出售银行卡张某获利2500元。经统计,张某提供的上述五张银行卡共计流入资金9077万余元。经法院认定张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为什么出售银行卡就会构成犯罪呢?我国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中提供银行卡的行为多会被认定是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此外,部分涉案人员会表示其在出售银行卡时,并不明知购买方要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此作出无罪辩解。对于是否明知,相关司法解释也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小案建议
一定不要将银行卡、电话卡、U盾等出售或借用给其他人。
一定不要帮助其他人收购银行卡、电话卡等。
在接收款项时,尽量不要接收泰达币(USDT),多起案例显示转移资金是通过购买再出售泰达币形式将资金洗白。即使交易合法也容易被冻结账户。
如果一旦因为出售银行卡被传唤、拘留,最好通过家人聘请律师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