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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发布6起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2-07-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7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典型案例,包括4起偷越国境案和2起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涉及拉拢引诱多人跨境偷渡、结伙徒步穿越国境前往境外务工、境外边民越过临时边界通行证规定范围结伙进入内地非法务工、出租车司机明知他人运送人员偷越边境而帮助运送等犯罪行为。

        出租车、私人运营车司机在事前明知其接送人员是偷渡人员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高额租车费用,仍然选择为犯罪团伙提供帮助,是否构成犯罪?该批典型案例中,刘某某等五人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的办理对此作出进一步明确,其行为同样危害了边境管理秩序,构成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据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持续深化,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高发多发,呈现出共同犯罪、一人犯多罪情况突出、边民参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人数多等特点,且多与非法务工、出境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交织滋长。2021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7886件19998人,同比分别增长116.1%和94.5%;提起公诉10586件30878人,同比分别增长222.2%和229.0%。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依法及时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的重要意义,准确理解刑法意义上国境的内涵,对从我国边境地区非法进入内地行为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打击各类偷运越境犯罪,不断加强各行政区域之间衔接配合,不放过任何遗漏犯罪。不断延伸检察职能,善于运用办案系统进行类案分析,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加强对偷渡犯罪案件的以案释法工作,通过参与公开开庭审理、集中宣判等方式,教育引导国民牢固树立“国门”和“边境”意识。

        国(边)境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战略大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持续深化,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高发多发。2021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7886件19998人,同比分别增长116.1%和94.5%;提起公诉10586件30878人,同比分别增长222.2%和229.0%。同时发现,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呈现出新特点、新情况。在犯罪主体上,此类犯罪呈现出共同犯罪、一人犯多罪情况突出、边民参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人数多等特点,且有的犯罪呈现出明显的组织化特征;在行为方式上,手段不断翻新,分段运送、徒步带领等情形逐渐增多;在犯罪起因上,多与非法务工、出境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交织滋长;在区域特征上,呈现集中化态势,云南、四川、广西、福建、广东、河南、浙江、贵州等8个省(自治区)起诉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人数占全国85%以上;在涉嫌罪名上,主要集中在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三个罪名。这些犯罪,不仅给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现实危害,在当前国际疫情仍处于高位的情况下,还增加了我国“外防输入”疫情防控压力,甚至带来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

        近日,针对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2〕18号),进一步统一了法律适用,细化了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等犯罪的司法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办案程序,对案件管辖、证据收集、证据审查、境外证据转化等提出具体意见;进一步突出了打击重点,强化了源头治理,对于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骗取出入境证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售出入境证件,运送偷越国(边)境等帮助行为,坚持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打击;进一步落实了刑事政策,体现宽严相济,在加大对组织者、运送者、犯罪集团骨干成员以及屡罚屡犯者惩治力度的同时,明确了区分情况,依法妥善处理的原则。

        为了进一步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国(边)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编发了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6起典型案例。在这些典型案例中,有的在境外人员的领导指挥下,拉拢引诱多人共同偷渡;有的在高薪诱惑下,采用徒步等方式,逃避边防检查结伙偷越出入国境;有的为非法务工,在获得临时边界通行证后,非法越过边界通行证准许的活动范围,未获批准进入内地;有的系出租车司机,明知他人运送人员偷越边境而帮助运送;还有的为了牟取高额报酬,按照“蛇头”安排,组成运送团伙,采取隐蔽方式分段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特别是受高薪诱惑偷越国境出境务工,甚至从事电信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由于通过非法渠道偷渡,运送转移条件极度简陋,务工环境得不到保障,有的拿不到预期工资,有的被限制人身自由,有的甚至丧失了生命。因此,有关务工人员、用工单位、运输行业人员要提高国家安全意识、国界意识、法律意识,侥幸心理不可有,跨境偷渡不可取,下游违法不可为,要自觉遵守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共同营造全社会共同筑牢国门边境安全屏障、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良好氛围。

        为切实维护国(边)境安全,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指控证明犯罪职责,加强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促进边境治理相结合,从源头上铲除犯罪滋生的土壤,切实提高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成效,确保边疆稳固、边境安宁,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大局。下一步,全国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治国治边重大战略部署,紧密结合检察职能,依法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切实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有效维护国(边)境安全,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为了躲避国内打击,犯罪分子在境外建立窝点并召集国内人员前往当地实施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有的行为人在境外人员的领导指挥下,拉拢引诱多人共同偷渡,有的行为人在高薪诱惑下,逃避边防检查偷越出入国境,给我国国(边)境管理秩序以及国内人民财产安全带来风险隐患。检察机关坚持全链条打击,依法能动履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户籍地为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5年1月29日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潮州市。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5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饶平县。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9月4日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雷州市。
         

        2021年3月初,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四川省古蔺县的家中,通过刷单、股票聊天群认识了发布招聘广告昵称为“菠萝”的微信网友。“菠萝”提出让陈某甲到“金三角”地区做销售,待遇保底八千加提成,并答应为其支付路途中的一切费用,同时承诺陈某甲另外带人到国外后有提成。陈某甲明知到“金三角”地区是从事赌博或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但经不起高薪诱惑,表示同意。陈某甲随后又以在国外可领取高薪为由拉拢、引诱被告人陈某乙一同到国外工作,后陈某乙又联系被告人周某某、文某某、谢某某一同前往。后陈某甲按照“菠萝”的安排,与陈某乙、文某某、谢某某、周某某及其他三名偷渡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彭某某(另案处理)在云南昆明碰面,分段乘车准备偷渡到缅甸。期间,上述人员的一切花费均由“菠萝”通过微信转予陈某甲和张某某,由二人负责支付。同年3月21日凌晨,陈某甲等人在偷渡途中,被云南省关坪边境检查站挡获劝返。

        2021年4月3日,四川省古蔺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7月19日移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8月19日,古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甲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对陈某乙、文某某、谢某某、周某某以偷越国境罪提起公诉。同年10月26日,古蔺县人民法院对陈某甲、陈某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五千元;对文某某、谢某某、周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一)加强提前介入,全面引导取证。该案刑事立案后,作为该县的首例偷越国(边)境案件,古蔺县公安局商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检察官通过听取案件介绍、审查证据后,提出针对管辖权、主观明知、案件性质三个方面重点取证,引导收集犯罪嫌疑人是否持有护照、准备出境的时间方式等证据,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偷越国(边)境的主观明知;引导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支付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各犯罪嫌疑人在偷渡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从而锁定陈某甲系犯意提起者、行为组织者、指挥者。

         

        (二)强化法律监督,依法追捕追诉漏犯。2021年5月12日,古蔺县公安局以文某某、谢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院经审查分析认为,文某某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存在串供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予以逮捕,谢某某认罪悔罪,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同时,检察官发现在案证据证明组织者陈某甲组织人员实施偷渡行为,陈某乙实施了偷渡行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二人均“曾经故意犯罪”,符合径行逮捕条件,遂对陈某甲、陈某乙进行追捕,后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有力打击了“漏网之鱼”。
         

        (三)动态审查羁押必要性,及时变更强制措施。2021年7月19日,古蔺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通过证据开示和释法说理,促使文某某克服侥幸心理,认罪悔罪,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综合文某某系初犯、未遂、认罪认罚等情节,对文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至此,5名犯罪嫌疑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后均获法院采纳。

        (一)应充分认识偷渡本身及其伴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提高法律意识,杜绝以身试法。某些行为人明明知道国外许诺的高薪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但在金钱诱惑面前突破法律底线,只顾来钱多、来钱快,而未考虑到自己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后果,亦在可能面临相关处罚时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某些行为人不仅自己偷渡,还在境外人员的领导指挥下,拉拢其他人员偷渡,实施组织偷渡行为,带来更加严重的社会影响。这些行为,均应予依法严惩。

          

        (二)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加强法律监督,依法打击组织跨境偷渡等犯罪行为。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往往系共同犯罪,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应注重发现遗漏犯罪情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未提请的,应当予以追捕,并及时固定证据,夯实证据指控基础,全方位打击犯罪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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