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当前,全省疫情防控总体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贯彻落实本市及上级院疫情防控会议精神,积极做好本院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保障检察工作正常运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各部门高度重视,将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政治任务和首要任务狠抓落实,把通知要求传达到每个工作人员。严格落实报告、审批程序,做到“外出集安严格审批报备、执行社区防控措施同步报告、外出返集和居家隔离返岗人员先检测再报备后上岗”。最大限度减少聚集性活动,减少家庭、工作单位以外活动,阻断传播扩散风险。
2.请各部门按办公室转发的集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综合组提示的时间节点和地区开展本部门往返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排查工作,切实做到不落一人。往返人员请立即做核酸检测,并持阴性证明到办公室备案。同时,要主动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报告,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人员,所在部门要同步将出行和采取防控措施情况向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院领导报告,报办公室和政治部备案。疫情防控措施结束后,相关人员请将解除隔离通知书或解除隔离时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送办公室备案。
3.各部门工作人员近期原则上不得因公因私离开集安。确需离开集安的,一律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确需离开通化地区的,必须经过检察长审批,送办公室和政治部备案。同时,离集返集要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报告,认真执行社区防控有关措施。社区要求采取防控措施的,要将情况向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院领导报告,报办公室备案。到院上岗工作前,持解除隔离通知书或解除隔离时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送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上岗工作。社区不要求采取防控措施的,提供返回集安后48小时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送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上岗工作。
4.各部门工作人员及家属密切关注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行动轨迹,凡是与行程轨迹有交集的工作人员及其共同生活家属,要立即主动向办公室、居住地所在社区报告,并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采取防控措施的,要将情况向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院领导报告,报办公室备案。
5.外来人员来院办理公务的,接待单位、部门要提前报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其中,外省及省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院办理公务的,原则上不予接待,确有必要的,需持到集后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由所在部门形成书面报告附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报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送办公室备案后,方得入院办理公务;不能出具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行程码显示“黄码”或“红码”的,不得进入。
6.办公室严格执行日常消杀、通风,做好日常办公办案区域及食堂消杀工作并做好登记。做好口罩、消毒液、防护服等防疫物资储备工作。严格落实外来人员登记检测,做好外来人员扫码、测温、登记工作。
7.各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个人防护,坚持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自觉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出行中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参加婚礼、宴会等聚集活动。要加强自我健康监测,出现发热、咳嗽、胸闷等症状时,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所在社区和办公室报备并及时就医。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及时关注疫情防控官方消息,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8.其它要求按照本院系列通知从严执行。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疫情防控和应对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