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值班值宿工作,确保机关安全、正常公务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明确职责、规范管理,按照省院关于值班值宿工作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值班值宿人员。
第二章 带班领导职责
第三条 值班值宿工作全年实行由院领导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负责带班当日所遇各类重要、突发、紧急事项的协调处理工作,带班领导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三章 值班人员职责
第四条 值班值宿人员要坚守岗位,遵守值班纪律,不得无故缺岗、漏岗。如有公出及事假等特殊情况不能值班,可自行串班,并向带班领导报告。代班人须在值班簿上注明值班人和代班人姓名。要按时交接班,不得擅离职守、迟到早退。值班值宿人员未在一楼值班室值班,视为脱岗。
第五条 值班值宿期间如遇突发事件或重大敏感事件,应第一时间向带班领导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如因脱岗、漏岗导致突发事件或重大敏感事件发现和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被上级院通报的,直接追究带班领导和值班值宿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六条 值班值宿人员不得在值班期间饮酒和从事与值班无关活动。严禁在值班室吸烟,使用电器时要注意及时关闭电源,以免引起火灾。不得随意约见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来单位闲谈。非值班人员禁止寄宿值班室。
第七条 值班值宿人员应注意保持值班室整洁、卫生,做到被褥叠放整齐、物品摆放有序,不得在值班室内存放个人物品。值班人员应保持24小时的通讯畅通。
第四章 值班时间
第八条 冬令时值班时间:16:30—次日上午8:30
夏令时值班时间:17:00—次日上午8:30
节假日值班时间:上午:8:30—12:30
下午:12:30—16:30
晚上:16:30—次日上午8:30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干警值班由办公室编排,由检务督察负责查岗。本制度由检务督察负责执行和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