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感谢检察官为我卧床的父亲案件的公正、高效办理......”近日,在辉南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卢某拟相对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上,卢某之子说出了感激的话语。
原来在2015年左右,卢某的朋友张某(已故)赠送给被不起诉人卢某一支单管猎枪,卢某自获得该单管猎枪后一直未使用,并用塑料薄膜将该枪进行包裹,存放在家中。期间听人说起私藏枪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卢某心中感到不安害怕,于是主动打电话到辉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自首,公安机关到其家中收缴了所持有枪支。
检察官认真细致地审查了案件卷宗,发现卢某年事已高且身患重病卧床无法行动。于是检察官前往卢某家中调查了解案件详情。秉承着“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卢某认罪悔罪态度,考虑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故意犯罪且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因此该院拟对卢某作出拟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2年6月,辉南县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卢某拟相对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公安局、值班律师和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参加。与会人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群众,枪支及管制刀具等物品是我国法律上禁止私自持有的,非法持有枪支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且触犯刑法,千万不要图一时的新奇给自己引来牢狱之灾。如您家中有遗留的疑似枪支、弹药或者火药,请立即向公安机关备案,将该类违禁物品交由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