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对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进一步调整如下:
赵东源 党组书记、检察长。主持全面工作。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第一责任人责任,并对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翟 跃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协助检察长管理全面工作;分管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办公室机关党总支、司法警察大队。对分管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并对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办公室、机关党总支、司法警察大队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李 槐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分管第三检察部、综合业务部。对分管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并对第三检察部、综合业务部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赵 勇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分管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对分管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并对第四检察部、第五检检察部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胡敏杰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协助党组书记负责领导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工作;主持政治部工作。对分管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并对政治部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宗乐贵 检委会专职委员。协管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工作。
崔 敬 检委会专职委员。协管第四检察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