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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概况
        时间:2020-03-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内设机构设置概况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按照《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全省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长白县人民检察院),对长白县人民代表大会和长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第三条 长白县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长白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向长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对由长白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五)负责对长白县范围内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六)负责应由长白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应由长白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负责应由长白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九)受理向长白县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

        (十)开展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一)负责长白县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长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配合主管部门管理长白县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组织长白县人民检察院的教育培训。

        (十二)开展长白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十三)规划长白县人民检察院的财务装备工作和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四)负责其他应当由长白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第四条 长白县人民检察院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本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管理秘书事务。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

         负责技术设施和信息网络建设、管理、维护。负责案件司法鉴定和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负责司法办案技术协助工作。负责通信计算机网络、智能会议、信息安全、信息化应用、检察信息数据中心的管理、维护和保障工作。

        负责长白县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执行省检察院制定的相关财务和装备规划,对长白县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编制长白县人民检察院支出规划和部门预决算。对长白县人民检察院预决算编报和相关财务进行管理。

        (二)第一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长白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县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负责对法律规定由长白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负责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办理长白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依职权对有关事项开展调查核实。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

            (三)第二检察部

        负责办理向长白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长白县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长白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依职权对有关事项开展调查核实。

        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长白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长白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长白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依职权对有关事项开展调查核实。

        (四)第三检察部

        负责受理向长白县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长白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依职权对有关事项开展调查核实。

        负责对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由长白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依职权对有关事项开展调查核实。

        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的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组织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业务信息化需求统筹,负责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管理司法档案建设。负责统一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协调办案部门开展阅卷、会见等工作。

        负责法律政策研究,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适用法律问题请示和提出司法解释建议。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相关工作。承担长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负责对长白县人民检察院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决定情况的督察。

        负责统筹接受外部监督工作。联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织协调和办理相关交办案件、事项。组织协调检务公开等工作。

            (五)政治部

        负责长白县人民检察院思想政治工作、组织人事工作、机关党建工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宣传工作。

        (六)另设机关党支部和司法警察大队。

        机关党支部,负责长白县人民检察院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

        司法警察大队,负责司法警察管理工作,管理司法警察警用装备,协助司法办案,提供警务保障;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卫生等工作

        第五条 长白县人民检察院机关政法专项编制36名。设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政治部主任(副科长级)1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副科长级)2名。股级领导职数12名,其中:正职7名(含政治部副主任1名,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长1名,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1名),副职5名。机关工勤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4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六条 长白县人民检察院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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