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决算制度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厅字〔2016〕20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范围是指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本级和所属各预算单位。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决算,是指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经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
第三条 预决算公开的原则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要严格按要求进行公开,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第四条 预决算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回应公众关切。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第二章 预决算信息公开职责
第五条 省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开展院本级和所属各预算单位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并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在同一时间统一向社会公开预决算信息,负责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告我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情况。
第六条 所属各预算单位要按照省财政厅相关要求,负责向省院上报预决算信息公开所需资料,并对本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数据和上报资料,以及社会监督方面的答疑情况负责。
第七条 省院本级和所属各预算单位应当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责任;加强沟通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我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预决算信息公开时间
第八条 省院本级要在省财政厅规定的省直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同一时间内,统一在省院门户网站预决算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开我部门预决算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所属各预算单位要在省院批复部门预决算后5日内,向省院上报本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所需资料,并由省院统一汇总后履行预决算信息公开程序。
第九条 如果省财政厅对预决算信息公开时间进行调整,省院将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另行通知。
第四章 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情况、总体收支情况、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安排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专业名词解释等。除涉密内容外,预决算信息全部公开到收支功能分类项级科目,基本支出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第五章 预决算信息公开要求
第十一条 省院本级和所属各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增强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意识,省院要对各预算单位的预决算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细化程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坚决通报,并督促整改到位,从而促进我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