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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决算信息公开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2014年部门决算
        时间:2015-09-28  作者:  新闻来源: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2014年部门决算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4年部门预算表

          一、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 收入决算表

          三、 支出决算表

          四、 公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 “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表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 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方针,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 对叛国案、危害国家安全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 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 对全省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 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

          (七) 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工作。

          (八) 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 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 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省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 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和检察信息工作;开展物证检验、鉴定、审查工作。

          (十三) 提出全省检察改革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四) 负责全省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主管部门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十五) 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市(州)人民检察院和林区分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林区分院、铁路运输分院的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建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六)组织指导全省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具体包括负责地市级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领导素能培训;负责全省检察干警的专项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国家检察官学院指定的初任检察官、晋升高级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培训;依托最高人民检察院设于我院的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实训基地,承担全省和全国性的职务犯罪侦查业务技能培训;负责全省检察教官和兼职教师培训;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其他培训。

          (十七)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八)组织全省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负责全省检察机关涉外个案协查工作的管理。

          (十九)管理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干部和直属单位的干部。

          (二十)负责其他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内设34个机构,分别为办公室、政治部(下设干部处、宣传处、警务处、基层建设处、干部教育培训处、离退休干部处)、侦查监督处(下设一、二处)、公诉处(下设一、二、三处)、反贪污贿赂局(下设侦查一处、侦查二处、综合指导处)、反渎职侵权局(下设侦查处、综合指导处、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监所检察处、民事检察处(下设一、二处)、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职务犯罪预防局、检察技术处、检察信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监察处、检务督察处、计划财务装备处、机关党委、行政处、驻长白山检察室等。

          下设7家二级预算单位,分别为吉林省赉宁地区人民检察院、吉林省检察官培训学院、长春铁路运输检察院、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通化铁路运输检察院、白城铁路运输检察院、图们铁路运输检察院。

         

        附件:

            2014年部门决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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