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尹某某诉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虚假诉讼案,经丰满区人民法院再审后,被依法改判。该院再审认为,尹某某与刘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其捏造事实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的行为已经刑事判决认定为犯罪行为,故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原审原告尹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为了达到将刘某某的建设项目质保金以执行款的方式取出的目的,尹某某向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虚构了刘某某欠付尹某某工资的事实,以刘某某拖欠工资为由,主张刘某某给付尹某某劳动报酬7万元,丰满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开庭审理,作出一审民事调解书。
丰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中尹某某从未向刘某某提供任何劳务,双方自始未建立劳务合同关系,尹某某虚构劳务合同事实提起追索劳动报酬诉讼,其诉讼行为属于虚假诉讼,遂向丰满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得到该院采纳并作出以上判决。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虚假诉讼,当事人利用法院审判权以达到其非法目的,妨碍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极大地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虚假诉讼严重妨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维护良好的司法审判程序、司法诚信,进一步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该院将持续用力加大防范打击虚假诉讼办案力度,做强民事检察,打造民事检察业务的新亮点,将虚假诉讼监督向纵深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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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