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石台县法院一审采纳该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孙某拘役四个月。一审宣判后,孙某没有提出上诉,被害人章某根据判决结果提取了赔偿款5万元。
今年4月,孙某与工友章某发生争执,将对方打成轻伤。案发后,孙某表示愿意赔偿章某5万元,但章某认为赔偿数额较少,拒绝接受赔偿和出具谅解意见书。在审查起诉期间,孙某申请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自愿将5万元赔偿款提前存至公证机构。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案符合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适用情形,并在提起公诉时,在量刑建议中充分考虑孙某提存赔偿保证金这一情节,建议法院对孙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悉,今年5月,石台县检察院与该县司法局会商制定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截至目前,该院已成功运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结两起案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陈某因邻里纠纷致人轻伤案是石台县检察院运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理的第二起案件。2021年12月21日,陈某与汪某因道路界限问题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汪某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陈某赔偿汪某医药费7000元,但未取得汪某的谅解。今年7月20日,该案被移送至石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就赔偿及谅解情况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某表示,自己愿意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但汪某认为赔偿金远远达不到自己的诉求。经多次调解,双方仍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
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陈某系初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对被害人的损失具有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符合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适用条件。因此,该院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该制度的内容及意义。陈某主动申请适用该制度,经检察机关建议,石台县公证处依法对陈某自愿赔偿被害人汪某的其他损失共计2.3万元予以提存。
对此案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后,检察官进一步对双方释法说理。10月25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汪某对陈某的行为予以谅解。10月27日,经公开听证等程序后,石台县检察院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汪某依据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提取了赔偿款。
“作为一项有益尝试,检察机关将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成功运用于司法办案实践,生动诠释了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对于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石台县司法局局长袁先江说。
(原标题:探求权益保障平衡点 安徽石台:对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