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孙某某(女方)和田某某(男方)于2003年相识恋爱,年龄差距较大。两人于2005年2月25日登记结婚,2005年5月27日生育一女。2015年年底,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开始分居生活。2018年6月,孙某某以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田某某解除婚烟关系。
02 问题描述
民法典明确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后分居已满两年,一方起诉离婚,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
03 释法析理
我国民法典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可见,分居满两年的夫妻,同时感情不和的,法院才应当准予离婚。其实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主要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分居满两年只是法院考量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的因素之一。客观上来讲,分居两年只是一种状态,分居两年夫妻感情有破裂的可能,也有和好的可能,并不必然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所以单凭分居满两年起诉离婚,法院并不必然会支持。本案中的孙某某和田某某,虽然已分居两年,但并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法院对孙某某的离婚请求并未支持。
04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