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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快车】过失导致他人婚礼录像灭失应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时间:2022-06-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01  基本案情

        鑫鑫因结婚庆典需要,与某婚庆公司达成服务协议,由婚庆公司提供婚庆服务套餐,双方协商价格为6999元,鑫鑫按照约定支付了费用。鑫鑫所使用的婚庆套餐中,明确载明拍摄内容为视频形式。在婚庆服务过程中,因婚庆公司摄像所用内存卡损坏,导致所拍摄的婚礼视频永久灭失,无法交付鑫鑫。鑫鑫遂要求退还支付的婚庆服务费6999元,并赔偿精神损失。

         

        02  问题描述

        该婚庆公司过失导致鑫鑫婚礼录像灭失,是否侵犯鑫鑫的人格权,鑫鑫可否向该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03   释法析理

        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格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婚礼录像记录的是人生中的重大活动,具有永久纪念意义,当时的场景、人物和神态具有时间性、珍贵性和不可再现性,是无法补救、不可替代的特定纪念物品,其承载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要远大于成本价值。

        本案中,某婚庆公司因摄像机所使用的内存卡损坏,导致鑫鑫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及人格象征意义的婚礼视频永久灭失,鑫鑫无法通过视频重温婚礼的温馨美好时刻,某婚庆公司的行为给鑫鑫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及精神伤害,侵害了鑫鑫的人格权益,某婚庆公司的行为存在过错,故鑫鑫作为权利人有权向某婚庆公司主张权利,要求返还服务费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04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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