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释法
        【民事快车】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侮辱他人的信息应如何担责?
        时间:2022-06-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01  基本案情

        赵某与钱某因故发生矛盾。随后,钱某在微信朋友圈发表“黑心老板赵某,公司地址XX号,目前公司无劳务派遣证天天吹嘘……进厂员工尽早离职吧”的言论,并同时配有赵某的身份证信息,钱某在其注册的某公众号平台发布题为《劳务曝光:人面兽心赵某,阴柔狡诈无耻之至[重大案件]》文章。文章中对赵某的描述有:心狠手辣、臭名远扬、行业败类、坑蒙拐骗等词语。平台将赵某的身份证照片、生活照片、电话号码、微信号、车牌号等个人信息与赵某相关联的公司信息一并发布。经赵某投诉,微信公众号管理后台将该文章删除。此后两次某平台将该文章发布,赵某投诉后由微信公众号管理后台删除。赵某诉至法院,要求钱某立即停止侵犯其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的侵权行为,立即删除微信文章及微信朋友圈;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并在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等对赵某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平台置顶刊登向赵某赔礼道歉的声明,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02  问题描述

        钱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赵某的名誉权、隐私权,应承担什么责任?

         

        03   释法析理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钱某在微信朋友圈散布侮辱赵某人格尊严的文字,将赵某的个人身份信息通过微信公之于众,侵犯了赵某的名誉权、隐私权。因钱某对赵某造成侵权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微信发表不当内容,接受信息的对象亦为特定的关注微信的公众,综合考虑侵权方式、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通过微信朋友圈和某公众号平台足够恢复因侵权行为给赵某带来的负面影响,故由钱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及某公众号平台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同时,侵权人还应承担被侵权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开支。

         

        04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本院概况
        服务平台   >>
        权利义务公开
        办事指南
        案件流程
        法律法规
        互动平台   >>
        检察长信箱
        律师预约平台
        监督信箱
        举报服务平台
        12309中国检察网
        案件流程信息查询
        法律文书网上公开
        代表委员联系
        重要信息发布
        中国检察听证网
        版权所有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路333号 邮编:130033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