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负责技术信息工作,技术设施和信息网络建设、管理、维护,负责计划财务装备,制定实施财务和装备规划等工作。
(二)第一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普通犯罪、重大犯罪、经济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检察监督等工作。
(三)第二检察部。负责办理向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负责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办理法律规定由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等工作。 行政检察职能:监督法院行政诉讼执行全过程,监督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并且主动参与行政争议化解。
(四)第三检察部。依法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等案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依法对本辖区内的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及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实施监督。负责群众信访的接待、处理,审查受理属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举报和投诉。依法办理国家赔偿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承担对本院检察人员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院规定、决定情况的督察工作及司法责任追究和检察官惩戒等相关工作。
(五)政治部。主要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组织人事工作、宣传工作、党群工作、队伍建设、工会和司法警察大队等工作。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机关政法专项编制43名。设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政治部主任1名(副处长级),纪检组长1名(副处长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1名(副处长级),科级领导职数12名,其中正职领导职数5名(其中办公室主任一名,政治部副主任一名),副职领导职数7名。